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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212号启程大厦20楼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旅游品质促进会(英文名称:Hebei Tourism Quality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TQP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北省旅游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提升旅游品质,优化旅游市场,服务旅游产业,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业务指导,受河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12号启程商务2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部署,充分发挥旅游主管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落实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要求;

(二)充分发挥旅游专家优势,协助制定我省旅游品质提升实施计划,深度开展旅游品质研究,参与旅游品质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考核评级、资质认证,开展质量分析评估,建立全省旅游品质综合分析评价体系;

(三)定期组织学术研讨、业务培训、技术咨询和国内外行业交流,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四)组织旅游精品设计,开展“开发优良产品,推广优质服务,创造优秀业绩”争创活动,评选优秀旅游企业,扩大河北旅游品牌影响;

(五)创办旅游品质网站、期刊,搭建旅游品质建设交流合作平台,为广大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六)开展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相关制度,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宣传,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规范行业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提高产品质量;

(七)反映会员诉求,维护旅游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项目和相关工作,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促进我省旅游从粗放低效向精细高效转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专家、顾问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建议;

(四)决定本会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决定重要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社会资助和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